各有关单位:
2023年应结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成果报告填报提交工作已经开始,学校已通过邮件通知项目负责人开始填报工作。
请项目负责人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https://grants.nsfc.gov.cn/pmpweb/login)开始填报工作,按照要求撰写结题/成果报告并将附件材料电子化后于2024年1月30日前完成在线提交,结题/成果报告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决算表》中“累计支出数”请务必由个人财务系统中归类汇总,再到所在校区财务资产部审核后填写,为做好后续结题经费结转工作,项目负责人务必保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决算表》中“结余数”与账面实际结余数相符,经费汇总日期截止12月31日。
结题/成果报告提交后学校会进行审核,不符合相关格式要求的,学校将会退回并填写修改意见,符合要求的将提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核,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项目负责人下载打印最终PDF版本结题/成果报告一式两份(A4双面打印,附件材料不用打印,务必注意附件成功上传后会在PDF最后一页生成电子附件目录,如果未生成表示没有按照要求上传附件),项目负责人签字后,至所在校区财务资产部为结题/成果报告加盖财务公章后交给本院(系)所科研秘书,请各科研秘书于2024年2月18日前统一报送本单位结题/成果报告纸质版至科技处计划项目科,依托单位公章与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章由科技处加盖,科技处计划项目科联系方式:8830 2962,likeky@nwu.edu.cn,地址:长安校区7号楼四层7424办公室。
具体填报要求:
一、请项目负责人重视项目结题工作,按时报送相关材料。未按时报送结题材料的应结题项目,按逾期待结题处理,计入相应的限项申请范围,同时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进行处理。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阅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撰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成果报告》,并保证填报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同时注意知识产权保护,不得出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列举的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范围的内容;不得出现任何违反科技保密和科技安全规定的涉密信息、敏感信息。
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决算表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会同科研、财务等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决算表》,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准确,资金支出合法、有效。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制项目决算,经各自所在单位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三、在线提交结题/成果报告前,请项目负责人务必按照财务系统中的经费支出信息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进行归类,再到所在校区财务资产部审核,审核通过再在结题/成果报告中填写。(已多次出现基金委审核通过后,去财务盖章发现实际经费支出数字和填报的支出数不一致情况)
如有设备费或设备购置费超预算情况请与科技处计划项目科联系,其余科目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整并说明有关情况。
决算数据以“万元”为单位,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面四位。各类标准或单价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精确到个位。外币需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即期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结题报告决算说明中,请不要列支不属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直接费用支出范围的科研支出(如办公电脑、移动硬盘、打印机、硒鼓等通用办公用品,个人电话费、网络费、论文润色等支出),如发现已超范围支出,请将超范围支出经费调整至其他允许支出该类别经费的项目中,请填写《理工科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调账申请》,电子版先发送到likeky@nwu.edu.cn,审核通过后再进行签字盖章。
四、项目负责人撰写结题/成果报告时,请不要将待发表或未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等的论文列入结题/成果报告;不要直接复制论文内容作为结题/成果报告内容。
人才培养等研究成果,务必在研究成果目录中按照格式要求录入,所有成果录入后会在研究成果统计数据表中体现。
五、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准予项目结题之后,将在科学基金共享服务网(http://output.nsfc.gov.cn)及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https://www.nstrs.cn)上公布结题/成果报告全文。
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乐动平台客服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177号 https://www.nsfc.gov.cn/publish/portal0/tab442/info81896.htm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乐动平台客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 国科金财函〔2021〕23号 https://www.nsfc.gov.cn/publish/portal0/tab442/info82025.htm)
科技处
2023年12月6日